山东农业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 2014-10-14 浏览次数: 16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教学法规,为进一步健全学校内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教学管理和监督,提高教学水平和培养质量,对《山东农业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细则》(山农大党办字[2009]4号)予以修订,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服务于学生成长成才,服务于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与教学质量,服务于学校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健全和完善校、院两级教学质量管理和监控体系,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更新教学内容、丰富教学方式、培养教师队伍、提高教学质量、推进教学改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和内涵发展。

第二章  督导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的教学督导工作分别由学校、学院两级教学督导组完成。校级教学督导组由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管理,对全校本科教学工作实施督导;院级教学督导组由学院负责管理,对本学院的本科教学工作实施督导。

第五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学校确定,设组长1名,副组长1-3名,成员总数9-13名;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学院确定,设组长1名,组长一般由学院领导或者教授委员会主任担任,院级教学督导组成员总数根据学院办学规模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名。

第六条  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对全校教学督导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有关人员定期参加校级教学督导组工作会议,及时掌握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协调督导工作。

第七条  学院要加强对本单位教学督导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服务,把教学督导工作作为本单位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课堂教学督导            

(一)教学督导组参与检查教学秩序,开展听课工作,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给予指导。

(二)检查任课教师的治学态度和责任心。重点考察教师备课是否认真、充分,是否按照教学计划按时上课,有无随意调停课现象;

(三)检查任课教师的教案是否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是否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是否反映学科的新成果,重点是否突出,难度、深度是否适宜等;

(四)检查任课教师运用多媒体等教学情况,重点考察内容是否丰富,条理是否清晰,语言是否生动简练;

通过听课和课后指导,利用多种方式帮助教师不断提高授课质量;

(六)教学督导组成员每学期听课学时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九条  实践教学督导

(一)配合职能部门检查学院各类实践教学环节的进展情况,对实践教学基地和实习点进行检查和指导;

(二)配合职能部门定期对学院本科毕业档案进行检查评估,重点检查指导教师在论文(设计)选题、开题报告、实习报告、论文写作等环节是否到位,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档案是否齐全、是否规范存档;

(三)配合职能部门做好各类教学基地的评比和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评选工作。

第十条  考试督导

(一)对本科教学各类考试进行巡视,重点检查监考教师资格、监考到位情况、监考过程是否规范、认真,检查学生的考风考纪情况,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考试工作的考核评价;

(二)根据安排,对学院考试档案进行检查评估,重点检查试题质量、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试卷评阅、试卷分析、试卷管理等。

第十一条  调研咨询

(一)根据安排,参加学校组织的师生座谈会,听取师生对教学工作、教学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馈;

(二)交流、研讨学校教学工作,为改进教学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三)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教学质量评价工作,为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校内分配制度改革提供可靠依据;

(四)配合职能部门做好教学成果以及各类教学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五)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各级教学工作会议,按照规定阅读相关文件,做好教学咨询工作。

第四章  督导员的条件与聘任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的条件

(一)我校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或处级以上教学管理人员;

(二)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熟悉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善于学习、吸收和研究国内外的教育理论和实践;

(三)有良好的师德和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热心学校教学工作;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四)长期从事本科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有丰富的教学、教学管理经验;

(五)有较强的分析问题的能力,能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身体健康,聘任时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2岁。

第十三条  学校、学院两级教学督导组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2年,可连续聘任,但最多不超过两届。教学督导员在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连续二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学校(学院)可终止聘任。

第五章 督导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学院和全校教职员工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工作,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条件;被督导的单位和个人应该虚心接受督导组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对反映的问题认真整改。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员享有参加学校和学院教学工作会议、参加学习交流的权利,以及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就督导过程中所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反馈、对改进情况进行复查的权利。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组长每学期初根据学校、学院教学工作要点,制定学期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确定督导项目和重点;每学期末做本学期督导工作总结。学校、学院督导组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均提交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并向同级督导组全体督导员公布。听课记录及分析要在每学期末交至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或学院。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员要遵守工作职责和组织纪律,严格评价标准,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不擅自外传评议结果;不无故缺席相关活动及会议;及时研究新形势下高等教育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与教育模式,了解和掌握国内外高校特别是本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信息,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进取、求实创新,不断提高教学督导的水平。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学校每学期开学初应召开一次全校督导员会议,部署学校教学督导和评估工作;学校督导组、各学院督导组每两周召开一次教学督导员工作例会。

第六章  督导员的考核与待遇

第十九条  督导员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学校教学督导员的考核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组织,考核结果经学校教务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学院教学督导员的考核由学院组织,考核结果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定,报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督导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一)不能按照要求完成规定的任务,连续两个月无故不参加督导组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安排的会议、工作者;

(二)一个考核周期内没能完成的工作超过三分之一者;

(三)在督导组会议上发表不当言论,严重影响工作或引发不良影响者;

(四)因处事不公、评价不当,引起不良影响,经核查属实者。

第二十二条  考核合格的教学督导成员享受工作津贴,额度由学校确定,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统一发放。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保障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正常运行,经费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编报、申领和管理。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依据本细则,各学院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学院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有关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解释。